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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4-13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(以下简称 “协会”)资产管理,维护资产安全完整,提高资产使用效益,防范资产风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《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及协会章程,结合协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,是协会占有、使用,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,包括货币资金、实物资产(固定资产、低值易耗品等)、无形资产、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。协会资产属于非营利法人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条 资产管理遵循依法合规、安全完整、厉行节约、风险可控、保值增效、权责清晰原则。资产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。
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对协会资产负主体管理责任;监事会履行资产监督检查职责;秘书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资产日常管理;财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、资金管控;资产使用部门履行资产保管使用责任。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、对外投资,须经理事会审议,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。
第五条 本办法包含货币资金管理、实物资产管理、物资采购及服务管理、投资管理四大板块,适用于协会全部资产的取得、使用、处置、保管、盘点、监督全流程。
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
第六条 货币资金包含库存现金、银行存款、其他货币资金,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:会计不得兼任出纳;出纳只负责资金收付,不负责会计记账、档案保管;财务印鉴、网银U盾实行分人保管,严禁一人保管全部支付印章及操作密钥。
第七条 库存现金管理
1.严格执行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,限定现金使用范围,库存现金设置限额,日常备用金不超过5000元,超出限额当日存入协会对公银行账户,严禁坐支现金。
2.现金收付必须依据真实合法原始凭证办理,做到日清月结。出纳每月开展现金盘点,编制现金盘点表,会计进行监盘,做到账实相符。出现长短款必须查明原因,按规定程序处理并留存记录。
3.严禁私设小金库、账外设账、收款不入账,严禁挪用、套取现金。现金存放做好安全防护。
第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
1.协会银行账户开立、变更、注销由秘书处提出申请,报理事长审批;新增专用账户须经理事会审议。银行账户仅限本协会使用,不得出租、出借、转让账户。
2.所有业务收支全部通过对公账户结算,除规定现金支出外,一律银行转账支付。
3.每月由会计核对银行对账单,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,对未达账项跟踪核实处理。
4.网银支付实行双人操作制,录入、审核权限分离,留存全部支付审批凭证。
第九条 资金审批支付程序
1.所有资金支出,须具备真实完整原始票据,履行经办人签字→部门审核→财务复核→理事长审批流程,审批不全、资料不全,财务有权拒绝付款。
2.资金分级审批:
(1)单笔1万元以下的:秘书长审核、理事长审批;
(2)单笔1万元以上: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理事长、秘书长双签审批。
3.专项资金、政府补助、捐赠资金严格按照限定用途使用,不得挤占挪用。
第三章 实物资产管理制度
第十条 实物资产包含固定资产、低值易耗品。
固定资产标准: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,使用期限超过1年(含),能够独立使用的有形资产,包括办公设备、家具、电子设备、车辆等;达不到标准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。
第十一条 资产登记建账。所有实物资产购置、受赠调拨取得后,财务及时入账,资产管理岗建立实物资产台账,登记资产编号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取得时间、价值、存放地点、保管责任人、使用状态。一物一记录,做到账账、账实相符。受赠资产同样纳入台账管理,不得游离账外。
第十二条 资产领用与保管。实行保管责任人制度,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;内部调拨资产必须办理资产调拨登记手续。工作人员调离、离职,必须办理资产移交,归还保管实物资产,未完成移交不得办理离职手续。
第十三条 实物资产盘点制度。每年 12 月开展年度全面实物盘点,秘书处牵头,财务、监事参与监盘。逐项核对台账与实物,形成盘点报告。盘盈、盘亏、损毁资产,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账务处理。属于人为损毁丢失,相关责任人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管理。资产报废、转让、处置,由使用部门提交处置申请,说明处置原因;财务核实资产账面价值。
1.单项资产原值1万元以下:秘书长、理事长审批;
2.单项资产原值1万元及以上: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处置。
处置完成后及时更新资产台账,财务做好账务处理。处置收入全部归入协会对公账户,用于协会业务发展,不得私分。
第十五条 资产日常维护。办公设备、车辆等定期维护保养,保障资产正常使用;闲置资产妥善保管,提高资产复用效率。
第四章 物资采购及服务管理制度
第一节 采购总体要求
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,是协会为开展业务、运行管理实施的货物物资采购、劳务服务、外包服务、会务服务、咨询服务等采购行为。采购遵循公开、节约、必要、合规、择优比价原则,严禁化整为零规避采购审批程序。
第十七条 采购组织:秘书处作为采购执行部门,重大采购事项可成立采购工作小组,必要时邀请监事参与监督,专业项目可邀请行业专家提供技术意见。所有采购应当留存采购申请、比价记录、合同、验收单、发票全套档案资料归档备查。
第二节 采购标准、采购方式
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分为:直接采购、询价(比价)采购、竞争性谈判、邀请招标。
1.直接采购:单次采购金额5000元及以下零星办公用品、小额应急物资服务,可直接采购,留存票据。
2.询价(比价)采购:单次5000元以上、5万元(含)以内,至少征集3 家及以上合格供应商报价,形成比价记录,择优选取性价比高的合作方。
3.竞争性谈判:单次5万元以上、20万元(含)以内,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,形成谈判记录。
4.邀请招标:单次采购20万元以上,原则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;确有特殊情形不能招标,须提交理事会审议,说明理由。
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: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;发生不可预见紧急需求;原有项目配套延续服务,更换供应商将造成重大成本损失。单一来源采购必须书面说明理由,按权限报批。
第十九条 应急采购。发生突发紧急事项,来不及履行完整流程,可先行实施采购,事后 5 个工作日内补齐采购申请、比价、审批全套手续,并书面说明应急事由。
第三节 决策审批程序
第二十条 采购完整流程:提出采购申请→预算审核→分级审批→组织采购→签订合同(达到标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)→到货 / 服务验收→财务付款。
1.申请:业务部门提交《采购申请表》,写明采购内容、用途、预算、技术或服务要求。
2.财务复核预算,确认资金来源合规。
3.分级审批权限:
·单次采购≤50000 元:秘书长审核、理事长审批;
·单次采购>50000 元: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第二十一条 验收管理。物资到货、服务完成后,由申请部门、秘书处共同开展验收,核对数量、规格、服务成果,出具验收记录;验收不合格不予结算付款。
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管理。建立供应商备选库,优先选择资质齐全、信誉良好的机构;禁止向关联方违规采购,存在利害关系人员应当主动回避采购评审工作。
第五章 投资管理制度
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外投资坚持安全审慎、非营利、风险可控原则,投资目的仅限实现协会非限定性资产合理保值,严禁开展高风险投机活动。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投机、高风险衍生品投资;不得对外出借资金,不得为其他单位、个人提供担保。对外投资不得偏离协会章程宗旨,不得影响协会正常业务运转、日常经费保障。
第二十四条 投资决策程序。
1.秘书处开展前期调研,撰写投资可行性报告,写明投资标的、投资金额、风险评估、预期收益、风险防控措施。
2.所有对外投资事项,必须提交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,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实施,形成正式会议纪要存档,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对外投资。重大投资必要时征求监事意见。
3.严禁使用政府财政拨款、限定性捐赠资金开展对外投资,仅可使用协会自有非限定性结余资金。
第二十五条 投资日常管理。
1.对外投资完成后,财务做好投资资产会计核算,建立投资项目台账,记录投资时间、金额、标的、存续状态。
2.秘书处跟踪投资运行情况,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投资项目的风险、收益变化情况。建立风险预警、止损机制,出现重大风险隐患,第一时间向理事会报告,及时研究处置方案。
3.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入协会账户,用于协会章程规定业务活动,不得分配给理事、个人、会员。
第二十六条 投资处置。投资转让、收回、处置,同样履行理事会审议程序。因违规决策造成协会资产损失的,参与表决且投赞成票的理事依法承担相应责任;表决时明确投反对票,且会议记录载明反对意见的理事可免于该部分责任。
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
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对货币资金、实物资产、采购、对外投资开展监督检查,查阅会计账簿、采购档案、投资资料,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。
第二十八条 协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登记管理机关监督;资产涉及财政拨款、社会捐赠的,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。年度财务审计同步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。
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行为,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、岗位调整;造成资产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:
1.侵占、私分、挪用协会资产;
2.越权审批采购、资金支付、对外投资;
3.采购、投资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;
4.保管失职,造成资产重大损毁、丢失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如国家法律法规、民政部门出台新规定,从其规定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相关资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。
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
2019年4月1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