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光临青岛安防协会网站,您是第 位访问者

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行业矛盾纠纷内部调解工作制度

2023-04-30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健全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行业矛盾纠纷内部调解机制,妥善化解会员单位之间、会员与行业相关主体之间和利益相关方的经营竞争、项目履约、技术服务、供需合作等矛盾纠纷,维护安防行业市场秩序,保护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和谐稳定发展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以及协会章程,结合安防行业工程施工、智能安防、设备供销、运维服务等业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业矛盾纠纷调解,是协会依据行业自律职能,以居中第三方身份,在各方自愿前提下开展的行业内部调解工作。调解坚持自愿、合法、中立、保密、非营利原则,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;调解协议不具备司法强制效力,调解不得剥夺、限制当事人向仲裁机构、人民法院、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的途径。

第三条 调解工作目标:坚持调防结合,做到矛盾行业内前端化解,减少行业内耗,防范矛盾激化升级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,助力平安青岛建设。

第四条 适用范围:适用于协会受理会员单位之间、会员单位与行业相关主体之间,因安防工程承揽、项目施工、设备供货、运维服务、同业竞争、合作履约产生的商事争议、经营纠纷。

·不予受理情形:

1.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、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(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协会调解除外);

2.刑事案件、行政裁决案件;

3.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;

4.自然人个人劳动劳资纠纷;

5.不属于本行业业务范畴的其他纠纷。

第二章 调解组织机构与调解员

第五条 设立协会行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,作为理事会下设内设调解机构,对理事会负责,秘书处承担调解工作组日常办事职能。

调解工作组组成:

1.组长:由协会理事长或指定副理事长担任;

2.成员: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、监事代表、行业技术专家、法律顾问;

3.根据纠纷专业类型,可临时邀请安防工程、AI智能安防、数据合规领域专家参与个案调解。

第六条 调解员应当具备条件

1.政治立场坚定,公道正派、廉洁自律;

2.熟悉安防行业业务,了解安防工程、技防相关法规政策;

3.具备一定法律知识、沟通协调能力;

4.无失信、重大违法违规记录。

第七条 调解员回避制度。调解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主动回避,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申请调解员回避:

1.是纠纷一方当事人,或者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;

2.与纠纷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;

3.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情形。

回避申请由调解工作组组长审核决定。

第八条 调解员工作纪律

1.保持中立公正,不得偏袒任何一方;

2.不得收受当事人礼品、财物,不得谋取私利;

3.严格保守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、企业隐私;

4.不得对外泄露调解过程中未公开的陈述、证据材料;

5.不得强迫、诱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。

第三章 调解受理

第九条 纠纷申请调解方式:可以由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书面提交《调解申请书》;情况紧急的可口头申请,秘书处做好申请笔录,请申请人签字确认。

申请书应当写明:申请人、被申请人基本信息、联系方式、纠纷事实经过、具体诉求、相关证据材料。

 

第十条 受理审查。调解工作组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:

1.核实是否属于本制度受理范围;

2.核实各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协会调解;

3.材料不齐的,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。

第十一条 审查后分情形处置

1.符合受理条件:出具受理通知书,确定调解员,正式启动调解;

2.不符合受理条件: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,说明理由,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投诉等法定途径维权;

3.矛盾存在激化风险:先行开展疏导安抚,同步提示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置。

第四章 调解实施程序

第十二条 调解准备工作。受理后,调解员收集双方提交证据材料,核实纠纷事实,梳理争议焦点,确定调解时间、调解地点(协会党建活动室、线上视频调解均可),通知全部当事人。

第十三条 调解开展流程

1.告知当事人调解权利义务、调解员回避权利、调解性质;

2.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事实、出示证据,发表诉求意见;

3.调解员结合法律法规、行业自律公约、安防行业惯例,厘清事实、分清责任,开展疏导劝说;

4.组织各方协商磋商,引导各方互谅互让,探讨和解方案。

调解可以现场集中调解,也可以采取背靠背分别沟通、线上调解方式开展。

第十四条 调解期限。自受理之日起,调解工作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;复杂重大纠纷,经调解工作组组长批准,可延长15个工作日。期限届满未达成一致,终止调解。

第十五条 调解终止情形,出现下列情况,调解工作终止:

1.各方达成调解协议;

2.任意一方书面申请撤回调解;

3.调解期限届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;

4.当事人拒绝继续参与调解。

调解终止后,秘书处出具调解终止告知,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、法院、主管部门寻求救济。

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一致的,应当制作《安防行业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》。调解协议书写明纠纷事实、各方达成的约定事项、履行时限。由全部当事人、调解员签字,加盖协会秘书处印章,各当事人各执一份,协会归档留存一份。

当事人不愿出具书面协议书的,应当制作调解笔录,记录口头和解内容,全部当事人签字确认归档。

提示:本调解协议书属于行业自律和解文书,不具备司法强制执行力;双方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,确认后具备强制执行力。

第十七条 调解结束后,秘书处开展适度回访,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;如协议履行出现新争议,协会可以再次提供劝导协调,但不得强制一方履行。

第五章 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机制

第十八条 坚持“调防并举”,把矛盾化解前置。结合会员走访、座谈、企业诉求收集,常态化摸排行业苗头性、倾向性矛盾风险点。针对低价恶性竞争、违规挂靠、项目履约、数据合规等高频风险,开展行业宣讲、自律提示,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。

第十九条 建立纠纷案例复盘机制。对已经办结的典型行业纠纷,在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前提下,提炼共性风险,用于行业合规提示、会员普法培训,发挥“办理一件、警示一片”作用。

第六章 档案台账管理

第二十条 建立行业矛盾纠纷处置台账,一案一档。每一件调解案件归档材料包含:调解申请书(申请笔录)、受理/不予受理通知书、证据材料、调解笔录、调解协议书(或终止调解告知书)、回访记录等全套资料。

第二十一条 调解档案归入协会业务档案,严格执行保密管理,非经理事会批准,不得对外查阅、复制企业商业信息。台账定期向监事会通报。

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

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对调解全流程开展监督检查,查阅调解台账档案;发现调解员存在偏袒、违规泄密、收受利益等问题,可以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。

第二十三条 调解员出现下列行为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取消调解员资格;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:

1.应当回避而不回避;

2.偏袒一方、强迫调解;

3.收受当事人财物、谋取私利;

4.泄露商业秘密、调解保密信息,造成企业损失。

第二十四条 调解工作仅为行业自律服务,协会及调解员不对调解结果承担担保、担保履约的法律责任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,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;如国家法律、民政部门出台新规定,从其规定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配套文书包括:调解申请书、受理通知书、不予受理告知书、调解笔录、调解协议书、纠纷处置台账。

 

 

 

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

2023年4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