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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(草案)

2026-07-11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制定依据

为严格规范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,杜绝违规表彰、乱评比、乱排序、乱授牌行为,保障表彰活动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合规开展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》及协会章程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、分支机构管理规定,结合安防行业特点与协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本部、各分支机构(专家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)开展的各类行业评比、达标、评优、表彰、先进评选、示范单位、先锋企业、优秀个人等各类评比表彰活动。协会所有内设部门、分支机构、工作人员开展相关评选工作,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三条 工作原则

坚持党建引领、依法依规、公益公开、从严管控、宁缺毋滥、总量控制原则;严格限定表彰范围、奖项数量、评选频次,杜绝商业化、利益化、人情化评选,所有评比活动坚持公益属性,服务行业规范发展、赋能企业合规经营。

第四条 核心准入要求

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,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
1.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宗旨,贴合平安青岛、智慧安防行业发展需求;

2.近三年协会无行政处罚、无异常名录、无严重失信记录;

3.表彰经费全部来自协会合法会费收入及公益收入,无有偿评比、收费评选情形;

4.不与营利性机构合作、不委托第三方商业机构承办评比表彰活动。

第二章 表彰项目与范围管控

第五条 允许开展的表彰类型

协会仅可在章程业务范围内,开展公益性行业先进评选,限定以下类别:

1.行业先进企业类:安防行业诚信经营单位、行业示范企业、党员先锋企业、合规经营标杆单位;

2.行业先进个人类:行业优秀从业者、优秀技术人才、优秀党务工作者、优秀志愿者;

3.行业服务类:优秀会员单位、公益安防先进单位、技术创新示范单位;

4.技术专业类:安防技术创新成果、优秀工程案例、优秀技术方案等行业公益性评选。

第六条 严格禁止开展的评比事项

严禁开展以下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:

1.未经审批擅自设立评比项目、增设子项目、新增奖项类别;

2.开展行业排名、等级评定、星级打分、商业榜单类评比;

3.面向党政机关、公职人员开展评比表彰;

4.以评选、授牌、发证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报名费、评审费、公示费、证书费;

5.与商业推广、产品销售、项目承揽捆绑开展评比表彰;

6.超出协会业务范围、跨行业、跨地域开展评比表彰;

7.委托营利性机构、自媒体、商业平台承办、协办评比活动。

第七条 频次与数量管控

1.协会年度集中表彰活动每年不超过1次,单项专项评选按需从严把控;

2.奖项名额实行总量控制,坚持择优评选、宁缺毋滥,杜绝普惠式、摊派式表彰;

3.同一主体同类奖项一年内不重复表彰,杜绝过度表彰、叠加表彰。

第三章 审批立项与重大事项报备

第八条 立项审批流程(必经程序)

所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,必须严格执行内部审议+外部报备流程,未完成审批不得启动评选:

1.秘书处拟定年度评比表彰工作方案,明确评选主题、范围、奖项设置、评选标准、时间安排、经费预算、评审规则;

2.提交协会党支部前置审议,出具审议意见;

3.提交理事会集体表决通过,形成正式会议决议;

4.按照协会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》,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送行业管理部门青岛市公安局备案;

5.重大、全市性集中表彰活动同步报备青岛市民政局。

第九条 方案刚性约束

一经审批备案,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、评选范围、奖项名额、评审标准、活动周期;确需调整的,必须重新履行审议、报备程序。

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实施流程

第十条 成立专项评审工作组

每次表彰活动均成立临时评审工作组,人员构成:协会领导、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行业专家委员会专家、秘书处工作人员,全程实行回避制度,与参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主动退出评审工作。监事会全程监督评审全过程。

第十一条 规范评选实施全流程

1.公开发文:通过协会官方公众号、会员群发布正式评选通知,公开评选条件、申报流程、评审标准、奖项设置、监督方式,全程公开透明;

2.自主申报/单位推荐:采取企业自主申报、会员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,严禁指定参评对象、内定表彰名额;

3.资格初审:秘书处核查申报材料完整性、资质合规性,筛查失信、违规、行政处罚、投诉纠纷等负面信息;

4.部门征询:对企业类参评对象,依规核查市场监管、税务、应急、生态环境等合规情况,杜绝失信企业参评;

5.专家评审:评审工作组结合行业实绩、公益服务、合规经营、党建工作开展综合评审,形成初步拟表彰名单;

6.社会公示: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,公示内容完整、渠道公开,设立投诉举报电话,受理社会监督异议;

7.审定发文:公示无异议后,经理事会复核审定,正式印发表彰文件;

8.表彰授牌:统一颁发证书、牌匾,规范表彰物料样式,杜绝违规制作荣誉标识;

9.事后备案: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,将活动总结、评选结果、公示截图、台账资料完整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。

第五章 经费、证书与档案管理

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

1.评比表彰活动经费从协会合法会费收入列支,专款专用;

2.全程零收费,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参评企业、个人收取费用;

3.经费使用接受监事会监督、年度审计,全程留痕、公开透明。

第十三条 证书牌匾管理

1.所有荣誉证书、牌匾由协会统一制式、统一制作、统一发放;

2.严禁分支机构、工作人员私自制作、发放各类荣誉牌匾、证书;

3.荣誉标识不得标注“国家级、第一、最佳、顶级”等绝对化、夸大性宣传用语。

第十四条 台账档案管理

建立评比表彰专项台账,实行“一活动一档”,完整留存:活动方案、发文通知、申报材料、评审记录、投票结果、公示截图、异议处置记录、表彰文件、经费凭证、活动影像资料,纸质+电子双存档,长期备查。

第六章 监督、异议处理与责任追究

第十五条 多层监督机制

1.党支部监督:对表彰立项、评审导向、合规性进行政治把关;

2.理事会监督:审定表彰方案、最终表彰名单;

3.监事会全程监督:全程列席评审、核查流程、核查经费使用,出具监督意见;

4.社会监督:公开举报渠道,接受会员及社会各界监督。

第十六条 异议核查处置

公示期间收到异议、投诉的,由评审工作组联合监事会立即核查,3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结论,属实的取消参评及表彰资格,及时公示更正。

第十七条 违规追责机制

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,立即终止活动、撤销表彰结果,对相关责任人约谈问责、内部通报,情节严重的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处置:

1.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;

2.违规收费、变相收费、商业化运作表彰活动的;

3.评审弄虚作假、人情评审、暗箱操作、内定名额的;

4.擅自变更奖项、增设子项目、超范围开展评选的;

5.伪造材料、隐瞒问题、违规授予失信、违法主体荣誉的;

6.分支机构私自开展评比表彰、私自授牌发证的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严格按照国家、省、市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管理相关规定及协会章程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。

第十九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,不得另行制定评比表彰规则、擅自开展评选活动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