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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、本协会名称为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。
第二条、本协会是由本市从事安全防范产品和解决方案研制、开发、生产、经营、维修、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,以及设计和施工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,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行业组织。
第三条、本协会的宗旨是: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本行业企业、科研单位、大专院校、金融机构服务,促进企业发展,维护企业权益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,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令,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,推进科技进步,提高综合经济效益,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的各项交往活动,推动全行业的发展。
第四条、本协会在青岛市公安局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,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。本协会接受青岛市公安局、社办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。
第五条、本协会的住所:青岛市。
第六条、本协会业务范围:受政府委托对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咨询、建议意见。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政策、法规、价格和企业债、权、利等方面的建议,并参加有关活动。
(一)开展社会公共安全技术方面的业务研究和学术活动,组织有关单位搞好技术协作攻关。
(二)开展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、分析、汇集行业信息,按政府授权发布统计资料。
(三)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下帮助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的技术标准,推进标准化工作。帮助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评比,配合开展质量认证工作,参与产品定型、鉴定及工程验收等活动。
(四)制定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相关管理办法,并为会员单位办理安防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书。
(五)开展咨询服务,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,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,提高经营管理水平。组织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展览会,编制产品综合样本等技术宣传资料。
(六)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和技防、行管队伍培训专业人员,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技防、行管水平。
(七)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,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,开展经济、学术和信息交流,向主管部门提出产品、技术与劳务出口,利用外资、技术和人才引进,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等方面的建设,促进全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。
(八)推动横向联合,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,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相互关系。
(九)编辑出版会刊及社会公共安全技术信息资料。
(十)接受政府和会员单位的委托办理其它事项,组织本行业的其它活动。
第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。
第八条 对支持本行业发展,热心于本行业工作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专家、学者、知名人士履行入会手续,经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 凡热心于本协会工作的市内知名人士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、国际友人、外国专家,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贡献者,可授予名誉理事或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表;
(二) 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;
(三) 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,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 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利;
(二)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 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(五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;
(一)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:
(二) 维护本协会的权益;
(三)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: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八、九款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1/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的;
(四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,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。特殊情况的,由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协会理事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四)提供协会办公场地、办公设施、设备;
(五)聘用协会日常专职秘书至少1名;
(六)提名理事长联席会新增副理事长及其他成员,报联席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;
(七)提名名誉理事长,报理事长联席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理事长联席会,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。
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联席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;
(三)审议行业自律规则、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商议和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;
(五)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拟订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;
(七)提请罢免理事、监事资格;
(八)审议并决定会员、观察员资格;
(九)提名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;
(十)提名和聘任协会副秘书长,提名协会秘书长;
(十一)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,由业务指导部门推荐、担任过协会理事会职务或有丰富经验但不在理事会担任现职(满足以上三项其中一项即可)的同志担任。监事会任期4年,由监事长1人和监事2人组成,监事和监事长候选人,由业务指导部门和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提出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,经会员代表大会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监事会的作用主要对理事会进行监督、引导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出纳不得兼任会计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财务支出审批签字遵循以下原则:单笔支出发生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,由协会秘书长签字,交由财务付款或报销;单笔支出发生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,由协会秘书长签字,理事长签字,交由财务付款或报销;单笔支出发生金额在10万以上的,需经理事长联席会商议通过后,由协会秘书长签字,理事长签字,交由财务付款或报销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