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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章程

总   则

第一条、本协会名称为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。

第二条、本协会是由本市从事安全防范产品和解决方案研制、开发、生产、经营、维修、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,以及设计和施工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,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行业组织。

第三条、本协会的宗旨是: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本行业企业、科研单位、大专院校、金融机构服务,促进企业发展,维护企业权益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,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令,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,推进科技进步,提高综合经济效益,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的各项交往活动,推动全行业的发展。

第四条、本协会在青岛市公安局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,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。本协会接受青岛市公安局、社办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。

第五条、本协会的住所:青岛市。

第二章 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、本协会业务范围:受政府委托对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咨询、建议意见。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政策、法规、价格和企业债、权、利等方面的建议,并参加有关活动。

(一)开展社会公共安全技术方面的业务研究和学术活动,组织有关单位搞好技术协作攻关。

(二)开展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、分析、汇集行业信息,按政府授权发布统计资料。

(三)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下帮助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的技术标准,推进标准化工作。帮助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评比,配合开展质量认证工作,参与产品定型、鉴定及工程验收等活动。

(四)制定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相关管理办法,并为会员单位办理安防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书。

(五)开展咨询服务,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,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,提高经营管理水平。组织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展览会,编制产品综合样本等技术宣传资料。

(六)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和技防、行管队伍培训专业人员,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技防、行管水平。

(七)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,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,开展经济、学术和信息交流,向主管部门提出产品、技术与劳务出口,利用外资、技术和人才引进,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等方面的建设,促进全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。

(八)推动横向联合,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,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相互关系。

(九)编辑出版会刊及社会公共安全技术信息资料。

(十)接受政府和会员单位的委托办理其它事项,组织本行业的其它活动。

第三章  会  员

第七条  符合本章程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。

第八条  对支持本行业发展,热心于本行业工作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专家、学者、知名人士履行入会手续,经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  凡热心于本协会工作的市内知名人士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、国际友人、外国专家,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贡献者,可授予名誉理事或会员。

第十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  提交入会申请表;

(二)  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;

(三)  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,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  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 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利;

(二) 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(三)  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 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(五) 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;

(一) 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:

(二)  维护本协会的权益;

(三) 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  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 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  制定和修改章程:

(二)  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 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  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 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职权是:

(一)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 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 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 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(五) 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 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 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 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 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 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八、九款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1/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 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 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 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的;

(四) 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,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。特殊情况的,由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协会理事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(四)提供协会办公场地、办公设施、设备;

(五)聘用协会日常专职秘书至少1名;

(六)提名理事长联席会新增副理事长及其他成员,报联席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;

(七)提名名誉理事长,报理事长联席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。

第三十条 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一条   协会设理事长联席会,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。

第三十二条   理事长联席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;

(三)审议行业自律规则、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商议和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;

(五)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拟订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;

(七)提请罢免理事、监事资格;

(八)审议并决定会员、观察员资格;

(九)提名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;

(十)提名和聘任协会副秘书长,提名协会秘书长;

(十一)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三条   协会设监事会,由业务指导部门推荐、担任过协会理事会职务或有丰富经验但不在理事会担任现职(满足以上三项其中一项即可)的同志担任。监事会任期4年,由监事长1人和监事2人组成,监事和监事长候选人,由业务指导部门和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提出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,经会员代表大会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监事会的作用主要对理事会进行监督、引导。

 

第五章 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二条  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出纳不得兼任会计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七条  本协会财务支出审批签字遵循以下原则:单笔支出发生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,由协会秘书长签字,交由财务付款或报销;单笔支出发生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,由协会秘书长签字,理事长签字,交由财务付款或报销;单笔支出发生金额在10万以上的,需经理事长联席会商议通过后,由协会秘书长签字,理事长签字,交由财务付款或报销。

第三十八条   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条    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一条 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

第四十二条 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三条 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六条 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四十八条 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条   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